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王O嵐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6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嘉義縣番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駛至,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王O嵐因而受有左腳第一及第五腳趾趾骨骨折、左側第六第七肋骨骨折等傷害
- 甲OO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嗣於司法警察到場時,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
- 二、
案經王O嵐訴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經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地點,騎乘甲車與告訴人王O嵐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只是前輪有壓線,沒有闖入對方車O,伊壓黃線就馬上擦撞到等語
- 經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王O嵐指訴綦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天主教中華聖母修O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
- 再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XX號誌之指示
-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O之雙向二車O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O內行駛
-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O,不得駛入來車之車O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訂有明文
- 被告騎乘甲車自應注意上開規定,且依當時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不注意為之,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
- 且本件車禍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結果,均認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O,跨越分向限制線侵入對向車O不當,為肇事原因
- 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此有交通部公路XX號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XX號函及所附覆議意見書附卷可參,益證被告確有過失
- 而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嗣於司法警察到場時,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小隊長余國棟製作之自首情形紀錄表,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