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 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 (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係表示「除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否則即屬過苛之情事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
- 被告甲OO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至於累犯是否應加重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係表示「除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時,法院才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91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39號、第170號判決參照)
- 因此,倘若法院依個案犯罪情節,認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之情形,即應O歸刑法累犯規定加重本刑
- 就被告甲OO本案竊盜之犯罪內容以觀,尚難認有應予從寬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即屬過苛之情事,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
- (四)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甲OO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農、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 乙OO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農、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均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
- 2.因缺錢花用而偷竊他人財物欲加以變賣之犯罪動機,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
- 3.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4.所竊檳榔約1萬多粒(價值約新臺幣8,000元)當場查獲並發還予被害人,犯罪所生損害不至擴大
- 5.被告乙OO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警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於本件竊得之物品雖為犯罪所得,然業經實際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警卷第33頁),是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件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件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一、犯罪事實
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 |案經林O清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嘉交簡字第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
- 甲OO於110年10月2日16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乙OO行經嘉義縣○○鄉○○村XX號旁,見林O清置於路旁剛採收之檳榔無人看管,竟與乙OO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乙OO下車並徒手竊取檳榔約1萬多粒(價值約新臺幣8000元)搬至上開甲OO駕駛之自小貨車後車斗,甲OO坐在駕駛座把風,嗣林O清見狀後旋即喝止並報警
- 案經林O清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 犯罪證據
- 罪名法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係表示「除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時,法院才應依本解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91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39號,第170號判決參照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三、 論罪
- 四、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