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檢驗後淨重壹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上開毒品外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為供自己施用,購買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動機、手段,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持有之期間不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於鑄造廠擔任品管人員,有工作證明書、勞O保險加保申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1.699公克,檢驗後淨重1.68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 又上開毒品外包裝袋1個,係被告所有,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為被告供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員警與被告GRIO對話紀錄、蒐證照片及監視器截取照片、秘錄器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附卷可稽,復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