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5日6時20分許,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高雄市○○區○○○街XX號盈春汽車旅館櫃臺前,因不滿櫃臺人員即告訴人陳O鳳之服務態度,雙方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不然你就不會在這裡顧東西」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5日6時20分許,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高雄市○○區○○○街000號盈春汽車旅館櫃臺前,因不滿櫃臺人員即告訴人陳O鳳之服務態度,雙方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不然你就不會在這裡顧東西」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4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