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6日8時2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蔡O雪,沿高雄市○○區○○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不慎碰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林O玉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致告訴人林O玉、被告甲OO及蔡O雪均人車O地,造成告訴人林O玉因而受有左側近端肱骨骨折之傷害,被告甲OO及蔡O雪亦因而受有傷害(林O玉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與書記官是否製作起訴書正本無關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檢察官所為之起訴處分,祇須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該起訴書之製作與否,係屬程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司法院院字第2550號解釋參照)
- 是檢察官所為之起訴處分,倘經公O,即對外發生終結偵查之效力,與書記官是否製作起訴書正本無關
- 三、
經查:
- (一)
則此不起訴處分實為一無效之不起訴處分
- 本件告訴人林O玉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日期為110年8月16日,並於同年8月20日公O,書記官另於同年8月26日製作正本,並於同年9月7日送達告訴人、同年9月8日送達被告,此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57號卷揭示章O被告及告訴人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110年8月20日對外公O後,案件即生偵查終結起訴之效力
- 又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告訴人於同年9月24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57號卷第45、49頁)
- 綜上,足認告訴人係於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對外公O生效後,始具狀撤回告訴,而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終結起訴後,即受該起訴處分所拘束,除得依法撤回起訴外,自無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餘地,若此時再為不起訴處分,則此不起訴處分實為一無效之不起訴處分
- (二)
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 |以有訴訟關係 |而此項訴訟關係
- 再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固有明文,然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係於110年10月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7日橋檢信調110偵9857字第1109034783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案日期戳附卷足憑(見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974卷第5頁),雖可認本件告訴人撤回告訴時,該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
- 惟按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亦即法院對於具體案件,具有審判之職權,係本於訴訟制度之原則,以有訴訟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此項訴訟關係,係由於訴訟繫屬而得,訴訟繫屬,除因訴之撤回外,一經法院為終局判決即不存在
- 故訴訟之繫屬,僅為法院取得審判權限之開端,唯有案件繫屬於法院後,法院始有權利及義務就系爭案件進行審判,並以裁判方式終結訴訟,自不得以案件繫屬法院之時O作為起訴程序有否違誤之判斷界線,起訴是否違反程序規定,仍應就起訴是否已發生效力為判斷之依據
- 查本件原承辦檢察官於起訴時,告訴人既尚未撤回告訴,乃依法偵查終結予以起訴,自無違背規定可言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謂「告訴經撤回者」,在解釋上不應僅限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經撤回告訴之情況,而應包括檢察官為合法起訴後,在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
- 則告訴人既於檢察官偵查終結,為合法起訴後,繫屬本院前之110年9月24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一)本件告訴人林O玉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司法院院字第2550號解釋參照
- (一) 理由 | 經查
- (二) 理由 | 經查
- (三) 理由 | 經查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