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飲酒後注意能力會降低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飲酒後注意能力會降低,反應能力會變慢,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繼續駕駛前開車輛搭載家人沿高雄市鳥松區神農路東往西方向行駛(此部分所涉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另由本院審結
- ),欲返回其高雄市阿蓮區住處
- 惟於同日8時52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林O文受有雙膝及雙小腿擦挫傷之傷害
- 告訴人楊O蕙則受有左小腿及膝部擦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2人在本院調解成立,且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