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係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之大樓保全人員,於民國110年3月21日上午7時許,在該大樓1樓大門外,因不滿告訴人即該大樓住戶王冠外出時拒絕登記資料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徒手敲打頭戴安全帽之告訴人頭部後,再以腳踢踹告訴人之下半身,告訴人遂以右手阻擋,因而受有右側手部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傷害和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案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