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3日23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高雄市楠梓區土庫一路XX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土庫一路XX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損傷、顏O骨閉鎖性骨折、雙側性手部挫擦傷、左O踝挫傷、左O挫傷等傷害,被告亦因而受有左小腿擦傷、左手指擦傷、右腳踝擦傷、右臀部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