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賴O惠(下稱告訴人)係夫妻,被告知悉告訴人將黃金等飾品放置在其等位在高雄市○○區○○路XX號6樓家中客廳音響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告訴人不在家時,於附表所示時間,徒手竊取告訴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財物,被告得手後即持竊得之財物至金成昌銀樓變賣
- 嗣告訴人於民國110年3、4月間清點金飾而查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與告訴人成O和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