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誹謗之犯意 |
- 甲OO係A○○、A○○○之兒媳婦,平日相處不睦,其知悉A○○、A○○○夫妻係擔任保姆之工作,於民國109年9月18日8時許,在○○市○○區○○街XX號前馬O邊,見帶小孩前來委託A○○夫妻照顧之家長○○○(年籍詳卷)騎乘機車欲離去之際,竟攔下○○○,其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誹謗之犯意,佯稱伊係社會局人員,並陳述「我是社會局的人員,妳的保姆戴先生夫婦被檢舉超收,我有去查訪,妳知道這件事嗎?社會局會對他們懲處,這是你的權益,我要先告知妳」等語,足以毀損A○○、A○○○之名譽
- 嗣經○○○告知A○○○、A○○,始獲悉上情
- 二、
A○○○委請陳榮哲律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A○○、A○○○委請陳榮哲律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 而被告對告訴人2人為如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誹謗犯行,屬對於家庭成員故意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此規定僅有關於刑事程序之規範,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以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誹謗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