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爰審酌被告僅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簡O坤發生爭執,即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以不雅文字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足使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貶損,應予非難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
- 兼橫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填補告訴人所生損害,,及被告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暨其自陳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勉持、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4日14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高雄市○○區○○路XX號前,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簡O坤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以「幹你娘機掰」(臺語)等語辱罵簡O坤,足以貶損簡O坤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
- 二、
案經簡O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