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原O請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下稱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9日16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梓官區信義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慢車道至該處直行,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受有左側胸壁挫傷併第4、5、6、7肋骨骨折、左側胸壁及左O踝挫擦傷、頭部損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O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