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維他檸檬酸鈣鎂鈣片」貳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
- 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非佳
-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
- 兼衡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患有重度憂鬱症之生活狀況,此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為憑(見偵卷第49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遭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另被告所竊得之「愛維他檸檬酸鈣鎂鈣片」2罐,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張O蓮,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4日13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全聯福利中心楠梓興楠店)徒O竊取開放架上商品「愛維他檸檬酸鈣鎂鈣片」2罐(價值新臺幣996元),未結帳即夾帶離去,後經店長張O蓮發現失竊後報警,並調閱監視器,始知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訊據被告甲OO坦白承認上開犯罪事實,核與被害人兼證人張O蓮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內部盤點明細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被告騎乘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竊)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被告所竊取「愛維他檸檬酸鈣鎂鈣片」2罐(價值996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