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僅因找不到女性友人,即以如附件所載之強暴舉止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之權利行使,法治觀念淡薄
- 考量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實際填補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 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六、
本件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強制之犯意 |並報警當場查獲
- 甲OO於民國110年3月29日18時50分許,進入高雄市○○區○○路XX號義守大學,並隨同女學生混入女生第一宿舍找尋女性友人
- 甲OO隨即前往女生第一宿舍12樓1207房踹門後,見學生葉O琪前往應門,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不顧葉O琪阻止,仍強行進入宿舍房間內,並以身體阻擋葉O琪離開房間,以此強暴方式使葉O琪行無義務之事
- 嗣葉O琪大聲呼救,由其他同學轉告管理員盧O香偕同保全人員前往查看,並報警當場查獲(甲OO另涉妨害公務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
案經葉O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