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11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高雄市區監理所1樓大廳影印區,因排隊等候影印時間過久,對上前處理影印機之告訴人李O菁處理方式不滿而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用力踹踢告訴人身旁投幣機之方式,致投幣機傾倒搖晃撞擊告訴人左手,使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臂挫傷合併瘀傷之傷害
- 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傷害行為時O後、及於翌(16)日下午某時許,在上開監理所1樓大廳華南產險保險櫃檯前,以「看三小」、「你娘機掰」等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刑法第314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