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20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高雄市○○區○○路XX號前起駛時,本應注意車O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柏油路XX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岡山路南往北行駛至此,見狀閃煞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施儀焄人車O地,造成施儀焄因而受有未明示側性前胸壁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肩膀挫傷、手表淺損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110年9月28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則依刑法第28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