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就查獲經過補充為「嗣經甲OO於肇事後,即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查O其為肇事者前,主動向到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車禍肇事者並接受裁判,始悉上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O行駛,道路XX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為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有公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在卷為憑(見警卷第85頁),是其自應知悉上述規定,依法負有注意義務,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XX號誌之指示而貿然左O,致與告訴人林O弘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明
- 又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並致告訴人林O弘因而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
- 告訴人張O瑜則受有骨盆骨折、左O踝骨折、顏O及雙下肢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2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被告以一駕車過失行為,致使告訴人2人分別受有傷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乙情,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73頁),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2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犯後態度尚可
- 並考量被告雖表示有意願試行調解,然因雙方對於和解金額之認知差距過大,故迄未能達成和解、調解,填補告訴人2人所生損害
- 兼衡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暨被告自陳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小康、高O畢業智識程度、無有前科記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 查被告為印O籍之外國人,為依親而合法居留,居留期限至民國110年11月20日,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1份在卷可查(見警卷第77頁),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顏O及雙下肢多處鈍挫傷等傷害
- 甲OO(中文姓名:蘇塔莉)於民國109年7月16日20時2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路XX號誌之指揮,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O行駛,而依當時道路XX號誌亮起,即逕自左O民強街XX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張O瑜沿中山路南往北直行至此,見狀閃煞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林O弘、張O瑜均人車O地,造成林O弘因而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張O瑜則受有骨盆骨折、左O踝骨折、顏O及雙下肢多處鈍挫傷等傷害
- 二、
張O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林O弘、張O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被告以一駕車過失行為,致使告訴人2人分別受有傷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A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2款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