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所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應補充為「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 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O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O,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OO未有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6頁),惟上開規定應屬駕駛車O之一般常識,被告對於上開規定自不得諉為不知,且被告既騎車上路,自應注意並遵守前揭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在卷足考(見警卷第21頁)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當時,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及此,行經肇事路段時,未遵守前揭交通安全規則,即率然迴車,與告訴人田O恩之車O發生碰撞,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明
- 而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並致告訴人受有右肘、大腿、膝部、左O腿挫傷之傷害,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予以變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法條 |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
-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道路XX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甲OO行為時O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情,業如前述,詎其猶於上開時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致告訴人受有上開之傷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 至檢察官聲請意旨雖漏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惟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罪名,並給予被告辯論之機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予以變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法條
- (二)
刑之加減:
- 1、
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 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被告並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2、
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又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一節,此有高雄市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8頁),則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致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可
- 並考量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填補告訴人所生損害
- 兼衡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無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O腿挫傷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10年1月4日6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仁武區仁祥街XX號燈桿前,欲迴轉至對向仁祥街XX號仁武活動中心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O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O,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至該處,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田O恩人車O地,受有右肘、大腿、膝部、左O腿挫傷之傷害
- 二、
案經田O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查被告甲OO行為時O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情,業如前述,詎其猶於上開時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致告訴人受有上開之傷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第2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意旨參照
- 1、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之加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2、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之加減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