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5日9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XX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南O北方向行駛慢車道至該處直行,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5日9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內快車道,行經該路段與永宏巷之交岔路口,欲左O永宏巷時,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依左O箭頭綠燈即貿然左O,適有告訴人林O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南O北方向行駛慢車道至該處直行,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