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高速衝撞在場人群將可能造成他人受傷 |基於傷害之不確定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乙OO、丙OO因友人顏O寬遭不明人士押走毆打,乃相約於民國108年5月15日3時許,共同在被告乙OO位於高雄市○○區○○○街XX號住處聚集,謀議報復,旋於同日3時30分許,由被告甲O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被告乙O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被告丙O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共同前往高雄市○○區○○路XX號「霸味薑母鴨」店,欲尋找仇家,因見在場之多名成年男子持椅子作勢攻擊,B車乃倒車離去
- 斯時A、C車亦抵達現場,見狀欲跟隨B車離去時,詎被告3人明知高速衝撞在場人群將可能造成他人受傷,竟基於傷害之不確定犯意聯絡,由被告甲OO駕駛之A車仍加速衝撞在場之告訴人林O生,致其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開放性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左O關節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3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嗣經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到庭表示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偵六卷第161至162頁、訴卷第69至7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世勛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3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