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基於單一之傷害犯意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被告基於單一之傷害犯意,先後分別徒手毆打、拉扯或持本案折疊刀朝告訴人周O偉身體揮砍方式攻擊告訴人身體等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周O偉間僅因薪資糾紛發生爭執,竟不思以和平方法溝通,循正當管道追償,反訴諸暴力解決,恣意傷害他人之身體,致告訴人周O偉受有如附件所示之傷害,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所為尚O可取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
- 並參酌告訴人周O偉所受之傷害程度、被告雖有調解意願,然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致迄未與告訴人周O偉、邱O驊達成和解,填補告訴人2人損害,暨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至於扣案之折疊刀1把,為被告所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乙情,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 甲OO因認為周O偉積欠其薪資未清償,遂於民國110年6月26日14時許,前往周O偉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街XX號「WOOXXX車體防護專門店」與周O偉理論,雙方一言不合,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14時23分許,在上開店內,接續以徒手毆打、拉扯周O偉頭部、臉部、背部,復從褲子右口袋取出自備之折疊刀1把朝周O偉身體揮砍,使周O偉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擦傷、右眼下撕裂傷約4公分(經急診室9針縫合)、右大拇指撕裂傷約3公分(經急診室11針縫合)、右小腿撕裂傷約3公分(經急診室9針縫合)、背部挫擦傷之傷害
- 嗣於同日14時36分許,經警獲報到場逮捕甲OO,並當場扣得上開折疊刀1把
- 二、
案經周O偉及周O偉之配偶邱O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周O偉及周O偉之配偶邱O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周O偉、邱O驊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O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各1份,及監視影像光碟2片、警卷監視影像畫面翻拍照片2張、本署檢察官勘驗光碟筆錄及翻拍照片5張、現場照片7張、扣案之折疊刀1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基於同一傷害犯意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以徒手及折疊刀傷害告訴人周O偉之舉,應係基於同一傷害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身體法益,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扣案之折疊刀1把,係屬於被告,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