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甲OO與乙OO為親兄弟關係 |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 |致丁O林受有頭部及左側前臂挫傷併左側尺骨骨折等傷害
- 甲OO與乙OO為親兄弟關係(起訴書誤載為表兄弟關係,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 緣計O車司機丁O倫於民國109年10月2日23時45分許前不久,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搭載甲OO前妻前往甲OO位在高雄市○○區○○路XX號5樓之5居所途中,因甲OO前妻不諳門牌號碼,以行動電話致電甲OO後,欲將行動電話交予丁O倫接聽,為丁O倫所拒
- 甲OO於電話中聽聞後,乃與乙OO下樓等候,俟丁O倫駕車抵達文康路XX號前,甲OO、乙OO遂上前與之理論,經丁O倫告以其已報警處理,請其等不要離去,甲OO、乙OO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分持路旁機車上之安全帽毆打坐在駕駛座上之丁O倫,致丁O林受有頭部及左側前臂挫傷併左側尺骨(左手肘鷹嘴突部位)骨折(起訴書漏載左手肘鷹嘴突部位,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增列)等傷害
- 二、
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乙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審訴卷第8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O倫於警偵訊之指訴(見警卷第1至3、5至7頁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85號卷〈下稱偵一卷〉第51至53頁)情節相符,並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警卷第19、21、63頁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20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43至44頁)、高雄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11日高總管字第1103402272號函(見審訴卷第39頁)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 三、
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1111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起訴書漏論共同正犯,應予補充
- 被告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5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確定,於106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被告乙OO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復因詐欺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高雄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入監服刑後,於107年10月5日改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為憑(見審訴卷第21、25至27頁),被告2人均於受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復考量被告2人上開構成累犯之犯行與本案之罪質雖不相同,惟其等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僅分別相隔約3年及2年即故意再犯本罪,足見被告2人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主觀惡性較重,又依其等犯罪情節,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之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976、1111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公訴意旨未論及被告2人累犯,應予補充
- 四、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2人遇事不思循理性、和O方式溝通解決,僅因細故即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實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觀念,迷思以肢體暴力解決糾紛,所為誠屬不該,並考以被告等下手實施傷害之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暨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終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甲OO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經濟狀況勉持、有前妻及1個女兒需其扶養
- 被告乙OO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經濟狀況勉持、無人需其扶養(見審訴卷第8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之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976,1111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