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7月1日晚間10時許,在彰化縣○村XX號前因故與告訴人李O朋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臉部挫傷、嘴部挫傷口內傷口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O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已於110年10月15日在彰化縣埔心鄉調解委員會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嗣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本院收狀日期為110年10月20日),有前揭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O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