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上午8時1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彰化縣彰化市工校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誌之指示行駛,而圓形紅燈號誌表示禁止通行,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至上開交岔路口,兩車均閃煞不及而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受有左側手肘擦傷、左側髖部擦傷、右側小腿擦傷、左側小腿擦傷、左側足部挫傷等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O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上午8時1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彰化縣彰化市工校路與中山路3段交岔路口欲左O中山路3段(往彰南路方向)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行駛,而圓形紅燈號誌表示禁止通行,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而貿然左O,適有告訴人楊O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至上開交岔路口,兩車均閃煞不及而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受有左側手肘擦傷、左側髖部擦傷、右側小腿擦傷、左側小腿擦傷、左側足部挫傷等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O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