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9日中午12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員林O興隆街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興仁街XX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亦貿然向O行駛,以致於發現被告所駕駛之車O駛至興仁街時,因緊急煞車而失控倒地,並因而受有左肩挫傷、兩膝左足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