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瓦斯槍壹把、瓦斯氣瓶壹個、鋼珠彈壹包,均沒收
- 乙OO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5行所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應補充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核被告甲OO、乙OO(下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被告2人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三、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2人均為智識成熟之人,僅因一時興起即恣意毀損他人之財物,顯然漠視刑法保障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非可採
- 考量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甲OO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 被告乙OO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0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被告2人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
- 扣案之瓦斯槍1把、瓦斯氣瓶1個、鋼珠彈1包,係被告甲OO所有,且係犯本案犯行所用,此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9頁正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七、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 |
- 甲OO(原名王O銘)、乙OO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凌晨4時許,共同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為甲OO之弟王O誠)外出,於行經彰化縣○○鎮○○街XX號附近時,見蔡O森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9H-9955號自用小貨車外觀破舊,逕自認定上開2部自用小貨車均為廢棄車輛後,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輪流持甲OO所有持瓦斯槍1把(經鑑定結果無殺傷力),向上開2部自用小貨車車窗玻璃掃射,致上開2部自用小貨車共有7片車窗玻璃因此破損碎裂而不堪使用
- 二、
案經蔡O森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訊據被告甲OO、乙OO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O森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瓦斯槍1把、瓦斯氣瓶1個、鋼珠彈1包等扣案可相佐證,此外,復有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及相關偵查報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甲OO、乙OO之自白均與事實而得相符,其等犯嫌均堪認定
- 二、
被告2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 |請依法宣告沒收 |均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
-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 被告2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至扣案之瓦斯槍1把,為被告甲OO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乙OO(下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