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30日上午6時3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進,因而撞及前方同向騎乘腳踏車之告訴人楊O月雲,致雙方人、車O地,告訴人因而受有下背挫傷、腰部扭挫傷、脊椎錯位、脊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 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O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罪名法條
- 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O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