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 |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程式 |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 |甲OO並主動交付犯罪所得新臺幣565元與警扣案及5,500元交由檢察官扣案,始查悉上情
- 甲OO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係日商任O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O堂公司)向O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遊樂器用程式、電腦程式、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匣、電視遊樂機、掌上型液晶螢幕遊戲機等商品,現仍於商O權期限內,未得上開商O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O之商O,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O
- 復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程式,係任O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現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任O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O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透過微信向自稱「張O」之人購得仿冒上開商O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3"LED大屏Sup迷你掌機」、「SupXXX」遊戲機後,自民國109年2月某日起,以網際網路XX號在蝦皮拍賣網站、臉書marXXX網站上刊登販賣上開遊戲機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人得瀏覽選購之方式,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任O堂公司之商O權及著作財產權
- 嗣員警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為顧O向甲OO購買上開「3"LED大屏Sup迷你掌機」1臺,經送請鑑定,確認為侵害商O權及著作權之商品,復於109年8月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OO位在彰化縣○○鄉○○路XX號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甲OO並主動交付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65元與警扣案及5,500元交由檢察官扣案,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任O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任O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論罪科刑:
- 四、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惟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五、
沒收部分:
- (一)
均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為侵害商O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 (二)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被告自承其本案犯罪所得為5,500元及警方O證之565元,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和解金額顯已超過被告自承之犯罪所得,倘再予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及商O法第97條之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O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商O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販賣至今共賣出15台遊戲機等語,故認被告所為已該當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之行為,惟著作權法及商O法各所應適用之法條同一,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 被告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
-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商O名稱商O註冊/審定號13”LED大屏Sup迷你掌機17台(含警方O證1台)瑪琍MARIO0000000000000000SUPERMARIOBROS.00000000SUPERMARIO00000000MARIOBROS.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DevilWorld000000002SupXXX19台DONKEYKONG00000000ICECLIMBER00000000EXCITEBIKE00000000附表二:侵害任O堂公司之著作權部分SuperMarioBros.、MarioBros.、DR.Mario、BalloonFight、Baseball、GomokuNarabeRenju、CluCluLand、DevilWorld、DonkeyKong、DonkeyKongJr.、DonkeyKong3、FIRace、Golf、IceClimber、4NinUchiMahjong、Mahjong、Pinball、Popeye、Tennis、IceHockey、Soccer、Tetris、Volleyball、Excitebike、UrbanChampion(合計25款遊戲程式)XXX:[甲OO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一)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
- (二)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證據 | 論罪科刑
- (一) 證據 | 沒收部分
- (二) 證據 | 沒收部分
- 六、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