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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0
公訴 | 判決
主文
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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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條列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㈠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告訴人吳○凱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
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五、
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109年度偵字第12886號起訴書1份
罪名法條
三、經查: ㈠本件告訴人吳○凱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㈠ 理由 | 經查
刑法第284條前段
刑法第287條前段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