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另補充:本院勘驗筆錄
- 二、
表示意見之權利
- 被告甲○○○於偵訊並未到庭,本院曾經發函通知被告被訴之罪名,且得提出答辯,並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但迄今沒有任何回覆,應認被告已經放棄接受本院直接審理、公O訊問審判之權利
- 而本院亦曾開庭勘驗案發當時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亦應認為被告放棄勘驗在場、表示意見之權利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已年近40歲,對於人際分寸,當知所進退,其邀約告訴人甲女餐敘,在過程O環抱、拉扯甲女,經甲女出聲制止仍不罷休,所為實有不當,暨被告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此屬憲法訴訟權之行使,不應單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理由,但此與其他相類似、已經坦承全部犯行之被告相較,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考量,如此方符平等原則,經本院通知,告訴人並無和解意願,被告亦未到庭,難認其犯罪後積極彌補損害,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為外籍勞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