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二「案經甲OO告訴」更正為「案經林O澤告訴」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本應注意車輛行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屬不該
- 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