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午10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XX號附近路XX號前路XX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由南O北在機慢車道超速駛至,即貿然向OO進車道,致告訴人周O婷於兩車碰撞前緊急煞車後人車O地,而受有臉部多處擦傷及撕裂傷、頭部鈍挫傷、雙手及左O肢大範圍擦挫傷、雙膝擦傷、左O肢大範圍深度擦傷、左側足部深度擦傷、腹部大範圍擦傷等傷害(被告甲OO所涉肇事逃逸部分,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各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O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周O婷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靚蓉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O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