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2人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及乙OO(下稱被告2人)為父女,在彰化縣○○鄉○○路XX號住處飼養犬隻1隻,於民國109年9月2日晚間,均本應注意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且不得疏縱寵物在道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線西鄉寓埔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行經上址前道路,見狀後閃避不及,人車O地致受有左側鎖骨骨幹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第六第七肋骨骨折
- 因認被告2人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即明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即明
- 三、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依照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