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依法加重其刑 |而本件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或過柯O情形而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甲OO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述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被告前方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遭判刑並執行完畢,卻於刑罰執行完畢1年9個月又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而再犯本案,漠視公眾往來安全,顯未因之前刑罰之執行而有所警惕,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而本件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或過柯O情形,而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法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本次又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且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並因不勝酒力自撞民宅之圍牆
- 並審酌被告所駕駛交通工具為友人(老闆的兒子)之普通重型機車,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觀光三輪車車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