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
程序部分:
- ㈠
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
- 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上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
- 查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審理期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83、78至81頁),是被告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 ㈡
供述證據 依法自均得做為證據使用
-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及檢察官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均得做為證據使用
- 三、
請求法院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 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竊取之物價值僅新臺幣(下同)4000多元,但原審判處拘役58日,等於罰金58,000元,相距甚遠,是原審量刑過重
- 且被告一個月工作收入也不到5萬多元,請求法院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
- 四、
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查 |經查
- 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
- 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民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查:
- ㈠
量刑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 |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 |而依刑法第28條
-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依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規定論以竊盜罪,並依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審酌:被告甲OO前已有竊盜前科,仍不思悔改,貪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物品,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與共犯之分工態樣、所竊取財物價值,暨被告係高O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58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沒收犯罪所得
- 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量刑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
- ㈡
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 被告雖以前詞提起上訴,但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自述學歷為高O畢業,職業別為工(見第2918號偵卷第2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是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仍任意共同行竊,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有可議
- 兼衡被告除有如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之累犯前科之外,另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09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45、28至29頁),被告竟仍再犯本案,顯見其未能悔改記取教訓
- 以及被告固然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
- O被告本案所竊財物價值、自述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整體綜合考量後,足認原審量刑既未濫用裁量權限,復無明顯過重或失輕之情形,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 五、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靚蓉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經查: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依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規定論以竊盜罪,並依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審酌:被告甲OO前已有竊盜前科,仍不思悔改,貪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物品,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與共犯之分工態樣、所竊取財物價值,暨被告係高O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58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57條
- 最高法院民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5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