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逕以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凌晨4時58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持不明之感應卡,侵入址設彰化縣○○市○○街XX號之「彰化基督教醫院福懋大樓」(下稱本案大樓)
- 嗣於同日5時45分許,該大樓之駐衛警嚴O斌發現頂樓的警報器響起,乃請保全人員上O查看,而查獲上情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 被告於警詢時坦承曾於前揭時間進入本案大樓,核與證人嚴O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本案大樓門禁系統相關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 (二)
應依法論罪科刑 |被告辯稱
- 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行,辯稱:我是為了找洗手間上廁所才進去等語
- 然查,本案大樓之1樓具有接待櫃檯、服務中心,此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10年10月7日之函文在卷可考,且依前揭門禁系統相關紀錄可知,被告曾數次持無效卡靠近門禁系統欲進入管制區O內之3樓資材部、AI人工智O資訊部辦公室,最後上去至具有門禁管制之本案大樓頂樓,倘若被告係欲進入該大樓借用廁所,可向上開接待櫃檯或服務中心洽詢即可,無需自行任意進入3樓以上具有門禁管制之區O查找,甚至持無效卡感應門禁系統,顯見被告進入本案大樓並非係為了借用廁所,被告上開所辯實屬無稽,尚難採信
- 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事實,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侵害他人對於建築物之管O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行為並不可取
- 兼衡其犯罪手段及所造成之損害,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中產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6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