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就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犯行部分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於證據部分增列「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 2.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XX號函及所附工作專案計畫表、勤務分配表、舉發影像光碟
- 3.本院勘驗筆錄
- 4.GOOO地圖顯示臺中高鐵車站進入台74號快速道路XX號快官交流道方向引道照片」,及補充如下述四所載理由外,並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
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
- 上訴意旨略以:其被攔檢的地方並非國道3號快官交流道入口匝道,而是臺中高鐵要接台74號線,其當時是要往快官交流道方向,但還沒有進入台74號線就被攔檢
- 被告深知酒駕不可取,其於108年8月失業後,又因新冠疫情找不到工作,收入不穩定,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
- 三、
供述證據 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 四、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 ㈠
僅為臨訟狡辯之詞,無以憑採
- 依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遭員警舉發當時之現場錄影檔案,可知值勤員警所設置之酒測攔查點位O在引道接主幹道處的槽化線附近,被告經員警攔停後隨即經員警指示停車於槽化線處,錄影畫面拍攝到被告原來所行駛進入主幹道之引道狀況,引道進入主幹道時,顯示該引道是由下方往上方接主幹道,並非由高O往下接主幹道,引道跟主幹道間之槽化線相當寬且中間白O之斜線相當密集,且主幹道為中間有安全島,安全島上之隔柵方式為具有相當高度之隔柵,上方並無橫桿,單向有三車道之道路,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
- 對照GOOO地圖顯示臺中高鐵車站進入台74號快速道路XX號快官交流道方向的引道照片(見本院卷第頁),照片顯示臺中高鐵站進入台74號快速道路XX號快速道路XX號快速道路XX號快速道路間之槽化線寬度較窄且中間之白O斜線較不密集
- 互核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及上開照片,可知被告所主張其遭攔查位O,與其實際遭員警攔查之位O,2者道路狀況顯然不同,被告自無可能是在其所辨稱之地點遭攔查舉發
- 且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XX號南向202.7公里處之快官交流道入口匝道被攔檢,被告所辯其查獲地點並非快官交流道入口匝道,僅為臨訟狡辯之詞,無以憑採
- ㈡
- 1.
尚無不當與恣意評價之情形
- 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查,被告於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O地,因酒後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查,經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此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為憑,犯罪事證明確,原審審酌被告於飲用啤酒及燒酒雞後駕車上路,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而其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38毫克,及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境勉持等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刑度,已具體考量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犯罪情節以及犯罪行為所生危害等項,尚無不當與恣意評價之情形
- 2.
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比例原則,核屬妥適
- 至被告雖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惟本院審酌被告自述大學肄業,108年開始沒有工作,現在網路XX號高速公路,在入口匝道處被攔查,被告業已行駛於快速道路上,如未經攔查,對於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駛之駕駛人、車O具有極高之危險性,倘若發生事故,極可能導致重大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害,原審量定其刑業已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衡酌該罪之需罰性與應O性,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審量定其刑亦無違反內部界限
- 從而,原審量刑並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比例原則,核屬妥適
- 五、
本案被告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 綜上,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既均無違誤瑕疵可指,本案被告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皓偉到庭執行職務
法條
- 1.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 刑法第57條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