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結果達每公升0.56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又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許起,在彰化縣田O鎮某農地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 嗣至同日下午3時許,其行經田O鎮沙崙路XX號汪O權之民宅前時,不慎自撞該民宅大門左側柱子(僅甲OO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甲OO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6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㈠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110年度偵字第10347號卷第21頁至第24頁、第87頁至第88頁
- 本院卷第25頁至第28頁)
- ㈡
證人汪O權於警詢中之證述
- 證人汪O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同上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
- ㈢
及現場照片8張
- 彰化縣警察局道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件,及現場照片8張(見同上偵卷第27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59頁、第61頁、第63頁、第65頁)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㈡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於110年8月26日即再犯本案酒後駕車之不能安全駕駛罪,顯見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於108年間及109年間各有1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危險案件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刑罰之處罰後,仍未能戒惕,再次酒後駕車,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6毫克,危險性甚高,並因而無法安全駕駛而自撞民宅柱子導致自己受傷而肇事,並考量本案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學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同上偵卷第21頁警詢筆錄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