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10時許」更正為「10時35分許」,以及證據部分「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更正為「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並增列「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外,其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OO除前有2次傷害罪、1次殺人未遂罪、2次妨害自由(分別為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外,另有3次傷害案件因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且多屬任意傷害他人身體之犯罪,本次又因細故,不思與告訴人王O麗理性溝通,而恣意訴諸暴力,持具有相當危險性之柺杖毆擊告訴人頭部、頸部等身體脆弱部位,柺杖甚至因此彎折變形(見警卷第19頁照片),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所為自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不識字,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㈠
自無從宣告沒收
- 扣案之拐杖1支,雖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惟據被告及告訴人所述,該拐杖為告訴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 ㈡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另被告毆打告訴人所用之地圖紙捲,雖為被告所有之物,惟並未扣案,且非屬違禁物,該物品更係日常即可隨意購得之物,縱予宣告沒收,預防再犯之效果亦屬甚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左側上臂挫傷等傷害
- 甲OO與王O麗均居住於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
- 緣王O麗於民國110年4月29日10時許,在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XX號「開天宮」前,因細故與甲OO發生爭吵
- 詎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地圖紙捲及王O麗所有之拐杖毆打王O麗之頭部、頸部及左手臂等部位,致王O麗受有頭皮鈍傷、頸部及左側肩膀、左側上臂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王O麗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足認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O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
- 並有卓醫院診斷證明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並有告訴人王O麗之拐杖1支扣案可佐
- 足認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
基於一貫之傷害犯意 |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被告辯稱
- 至告訴意旨雖稱:被告甲OO於前開時、地毆打告訴人王O麗時,有對告訴人告以:「要讓你走不到兩間房屋的距離,就死在那裡」等語,藉以恐嚇告訴人,因認被告尚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經查,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告訴人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出口對王O麗說任何恐嚇的言語等語
- 查告訴意旨認被告涉及恐嚇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為其主要論據
- 惟查此部分除告訴人之指訴外,並無相關證據足資佐證為真,自不能以告訴人之片面指訴,即遽認被告有何恐嚇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罪嫌不足
- 又「行為人犯罪目的單一,係基於一貫之傷害犯意而實行恐嚇及傷害犯行,其恐嚇安全之危險行為應O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應僅成立傷害罪,不另成立恐嚇安全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參照)
- 故被告涉及恐嚇部分,縱使構成犯罪,亦應O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至告訴意旨雖稱:被告甲OO於前開時、地毆打告訴人王O麗時,有對告訴人告以:「要讓你走不到兩間房屋的距離,就死在那裡」等語,藉以恐嚇告訴人,因認被告尚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