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事實及理由
- 一、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本案被告甲O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三、
係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583號、108年度易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5年內再犯本件,自屬刑法第47條所規定之累犯,應加重其刑,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意旨,爰審酌被告先前已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多次遭刑罰仍未予改進,係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尚無過苛之虞,自應依法加重其刑
- 四、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6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短期間內已有4次公共危險罪之確定判決,應深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超量飲酒將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對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不知檢點行徑,仍再次酒後駕車,漠視自己及公O之安全,所為殊屬可議,然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暨被告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82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所示
- 六、
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583號、108年度易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5年內再犯本件,自屬刑法第47條所規定之累犯,應加重其刑,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170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