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一一○年十月五日和解筆錄所示內容及方式履行損害賠償(詳如附件)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O |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 |
- 甲OO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O,分別係附表所示商O權人向O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O權之註冊商O,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等商品,現仍於商O權利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O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O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O,竟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間某日起,在其經營位在彰化縣○○鎮○○○路XX號之乖乖童裝店,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予不特定人
- 嗣經警於109年11月2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甲OO並主動交付犯罪所得2,500元與警扣案,始查悉上情
- (二)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韓O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
- 二、證據
:
- (一)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二)
違反商O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 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告訴狀、刑事陳報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檢索資料、商O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侵害商O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聲明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容O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及NIKE產品鑑定書、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現場照片、違反商O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 (三)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2,500元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仿冒商O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 被告自106年間某日起至109年11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販賣本案侵害商O權商品之行為,係以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之商O權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O權人之權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O形象,所為誠有不該,惟念及其無前科,素行尚佳,且犯罪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合稱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有本院110年10月5日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暨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惟犯後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 又為督促被告確實依和解內容對告訴人3人履行賠償,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依本院110年10月5日和解筆錄(如附件所示)支付損害賠償
- 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五、
沒收部分:
- (一)
均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為侵害商O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 (二)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被告自承其本案犯罪所得為2,500元,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和解金額顯已超過被告自承之犯罪所得,倘再予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商O註冊/審定號商O權人1仿冒CHAMPION商O圖樣之衣服5件00000000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2仿冒FILA商O圖樣之褲子1件00000000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3仿冒LITTLETWINSTARS商O圖樣之褲子9件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4仿冒HELLOKITTY商O圖樣之衣服3件000000005仿冒LINE商O圖樣之衣服2件00000000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6仿冒LINE商O圖樣之褲子3件00000000000000007仿冒汪汪隊商O圖樣之衣服7件00000000加拿大商旋轉行家有限公司8仿冒角落小夥伴商O圖樣之外套8件00000000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9仿冒角落小夥伴商O圖樣之褲子2件10仿冒角落小夥伴商O圖樣之衣服3件11仿冒POLI商O圖樣之外套3件00000000韓O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12仿冒NIKE商O圖樣之外套1件0000000000000000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3仿冒NIKE商O圖樣之褲子1件14仿冒佩佩豬商O圖樣之外套1件00000000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15仿冒佩佩豬商O圖樣之衣服4件16仿冒佩佩豬商O圖樣之褲子1件17仿冒ADIDAS商O圖樣之衣服2件(含警方購證1件)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一)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證據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一) 證據 | 沒收部分
- (二) 證據 | 沒收部分
- 六、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