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茲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案件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
- 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4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6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案件,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亦不致有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觀念,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8毫克之情況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實有可議之處
- 且先前已有4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素行難謂良好,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肄業,目前從事園藝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尚有卡債30萬元,已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以105年度交易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6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0年8月15日20時許起,至同日21時30分許止,在彰化縣鹿港鎮某麵攤處,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安全工具之犯意,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22時2分許,行經彰化縣鹿港鎮海浴路與輔導路口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於同日22時22分許,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80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 二、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O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 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 被告前曾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刑度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4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6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係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案件,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亦不致有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