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張O生」均更正為「王O生」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酒類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被告飲酒後,已達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竟仍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且肇生交通事故,無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實屬不該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9毫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