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禁止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係為保障駕駛者及用路人之安全,政府已利用各種媒體一再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觀念多年,立法院亦不斷修法加重酒醉駕車之刑責,且新聞媒體亦一再報導因酒後駕車肇成之傷亡事件,被告仍不知警惕,飲用酒類呼氣酒精測試值達每公升0.42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竟仍騎車行駛於道路,不顧道路上其他通行之人、車O全,惡性非微,並兼衡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犯後坦承犯行,暨其係高O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於偵訊時自陳:有年邁父母親需照顧、2個小孩分別為22歲、21歲之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自民國110年8月20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止,在位於彰化縣○○市○○巷00○00號住處,飲用啤酒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O,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許,自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彰化縣大村鄉美港路「正新輪胎」上班
- 嗣甲OO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車行經彰化縣○○市○○路XX號前時,因警執行擴大臨檢勤務而遭警攔檢盤查,發現其渾身酒氣,並於同日晚間10時46分,當場測得甲OO之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42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 二、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