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葉O驛)與葉O姜曾為男女朋友關係,甲OO因不滿葉O姜不讓其探視孩子,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4日10時30分許,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MesXXX」向葉O姜接續傳送訊息並恫稱:「你的心是什麼做的一槍送你回家也算剛好而已」、「是妳讓我覺得妳們該去另一個世界,那天真的想送你們上路的」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詞恐嚇葉O姜,使葉O姜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葉O姜之安全
- 二、
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問題,竟以上開方式恐嚇告訴人葉O姜,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顯屬不當
- 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