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自首情形紀錄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彰化縣埔鹽鄉調解委員會110年8月16日調解書、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員前往現場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一節,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核與自首之要件相合,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至無號誌交通路口,未減速慢行,造成被害人陳O麗喪送寶貴之性命,並使被害人家屬承受失去至親難以抹滅之傷痛,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已如數賠償新臺幣96萬元等情,有彰化縣埔鹽鄉調解委員會110年8月16日調解書、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佐,並考量被害人亦有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過失,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被告前因故意 |
- 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疏忽而犯本案,惟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賠償所失一節,業如上述,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 甲OO於110年4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埔鹽鄉新水村無分向之產業道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
- 於行經彰化縣○○鄉○○村XX號旁無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東往西方向,行經同一路段之陳O麗,致陳O麗當場人車O地,受有胸肋骨多發骨折併氣血胸、全O多發性擦挫傷骨折等傷害,引發創傷性休克,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 二、
案經案經陳O麗之子王O駿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
- 案經案經陳O麗之子王O駿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二、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 另請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業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有彰化縣○○鄉○○○○○000○○○○○0號調解書1紙附卷可參,告訴人亦表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同意給予緩刑等情(見本署110年9月14日偵訊筆錄),應認被告歷此教訓,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刑,並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