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考領有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BDC-5283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石榴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NBX-068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被害人即其女兒賴○淑(106年5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沿上開道路同方向直行於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後方,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池O玲、被害人賴○淑人車倒地,告訴人池O玲因而受有左肩挫擦傷、左O挫擦傷、下背鈍挫傷、右腰拉扭傷、左O左小腿挫擦傷、左O挫擦傷、左O臂挫擦傷、薦椎骨折等傷害
- 被害人賴○淑因而受有左O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再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池O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告訴人池O玲以被害人賴○淑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池O玲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狀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池O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告訴人池O玲以被害人賴○淑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