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12日上午9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許O紡,亦沿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二車遂碰撞肇事,告訴人張O雄及許O紡因而人車O地,告訴人張O雄因此受有左側腓骨骨折、左O撕裂傷及右肩挫傷等傷害
- 告訴人許O紡因此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左側腓骨骨頭骨折及左O無人工水晶體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再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張O雄及許O紡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憑(見本院卷第99頁、第105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