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 一、
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被告甲OO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皆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乙OO二人所為,皆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又被告甲OO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被告甲OO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惟本院衡酌被告甲OO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既屬不同罪質之犯罪,實難逕認被告具有累犯應O重其刑之特別惡性,茲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雖被告構成累犯,然不予加重其刑
- 三、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甲OO僅因細故,竟恣意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案發地點揮灑紙張,進而與被告乙OO產生爭執進而相互扭打,二人皆各受有身體上之傷害,顯見被告二人皆欠缺防免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基本法治意識
- 兼衡被告二人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二人所受之傷勢皆為非重,以及考量被告二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被告甲OO前有犯罪遭法院判決確定紀錄、被告乙OO未有犯罪紀錄)、教育程度、職業、經濟條件、家庭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又該司機為搭載被告甲OO至案發地點之計O車司機與被告乙OO間未存在有任何親戚O朋友關係 |
- 另被告甲OO來狀陳述之主張,經本院詳參卷內事證,尤其係當日搭載被告甲OO至案發地點之計O車司機黃祥義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證述,皆與甲OO所陳述不同,又該司機為搭載被告甲OO至案發地點之計O車司機與被告乙OO間未存在有任何親戚O朋友關係,又並無任何證據得以證明被告甲OO之陳述為真,是故本院認被告甲OO之陳述尚不足採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但不加重其刑)、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郭智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右上肢疼痛及雙下肢挫傷瘀青等傷害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甲OO竟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19日23時20分許,為催討債務,在雲林縣○○鄉○○村XX號之6外灑紙,而與乙OO等人發生爭執
- 甲OO與乙OO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彼此,導致乙OO受有右側手部挫傷、未明示側性膝部挫傷及頭皮表淺損傷等傷害
- 甲OO則受有頭部挫傷血腫、右上肢疼痛及雙下肢挫傷瘀青等傷害
- 二、
案經乙OO及甲OO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乙OO及甲OO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足認被告甲OO及乙OO等2人犯嫌明確,應予論科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乙OO坦承上開犯行不諱
- 被告甲OO則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沒有跟被告乙OO互相拉扯,伊是被被告乙OO毆打等語
- 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OO、甲OO、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欣雯(另為不起訴處分)、證人即目擊者鄭李𧃃、蘇郁群、黃祥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慈祐診所診斷證明書(乙OO)、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甲OO)各1份、告訴人甲OO傷勢照片2張、現場、紙張及手機翻拍照片共6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甲OO及乙OO等2人犯嫌明確,應予論科
- 二、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及乙OO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甲OO曾受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乙OO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
-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乙OO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然就此等部分,除告訴人甲OO之單O指述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乙OO二人所為,皆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及乙OO等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乙OO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然就此等部分,除告訴人甲OO之單O指述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 | 論罪
- 五、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