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22日下午4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林內鄉忠庄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長安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駛至本案交岔路口,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張許春梅人車O地,受有左側近端脛骨、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一大腳趾骨折、右足第二趾脫臼、左O第二趾開放型骨折及左側第四肋骨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